OPTIC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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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1992 Volume 31 Number 1 Page 5 |
我用這篇文章來為Optical Engineering新一年的新刊物起頭. 去年對我來說是充滿了榮耀的一年,我想要利用這個機會感謝那些投入時間經歷 去寫Paper,而讓本期刊更成功的作者與編輯們. 在去年裡,我們遇到了一些有趣的事件,而其中有一件牽涉到了本期刊中的著作權刊物 使用.
著作權的觀念與法律在我們能大量產生與原稿一模一樣的複印本後開始萌芽. 著作權可屬於作者,或如現今之大部分狀況班屬於出版商,至少在科學刊物界 是如此.這對本刊及其他的一些技術刊物而言是事實. 這樣便賦予了出版者權限去保護出版者與作者的利益,來對抗那些未授權使用的侵害. 每個國家的著作權法都有不同,包括保護期限的長短. 國際著作權法在1886年時首次由Bern Union制定而且後來被修改過多次. 包括由美國贊助的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在1952年做的那次修改. 大多數國家現今遵循這項著作權規則. 在美國,著作權早在1783年就受到法律保護,那是最早由國會制定的法律之一. 這項法律是由Noah Webster自發推動的,他的目的是想保護他寫的美國拼音書籍(韋氏字典).
Optical Engineering 在1991年時接到了一封來自花花公子雜誌的信,裡面說道:
我們注意到在你們Optical Engineering雜誌1991年7月的內文中有使用到敝社 一張折頁海報的部分影像,該影像的內容是我們1972年玩伴女郎11月小姐Lenna Sjööblom 的照片. 花花公子雜誌的出版者花花公子企業擁有此張影像的著作權.他們是對的. Optical Engineering不經意地在我們的一些視訊通訊跟影像處理論文刊物中 使用了花花公子企業的著作權刊物. 這張有爭議的影像常被影像處理研究者大量使用,她被稱為Lena影像. 就如同SPIE回信給花花公子企業中所提到的: "這張影像被世界各地的光學與電子通訊研究使用. 她被數位化來使用在比較由不同研究單位所做出之不同影像處理技術及演算法." 我們同時指出SPIE是一個非營利性的科學機構,我們出版的刊物是作為學術與研究用途.同樣身為出版者,我們相信你們一定了解為什麼我們必須保護我們的權利. 我們假定貴社並不是蓄意要未經授權使用我們的圖像, 並且在此提出要求:以後若要使用我們的著作權刊物,請示先提出授權申請.
我們在花花公子的註冊商標兔子標記上也遇到同樣的問題. 有篇Paper用了這個符號來展示一些影像處理技巧. 那位作者後來被要求並且也答應只能使用這麼一次.
而關於"Lena"影像,我們很感激能夠得到花花公子的諒解與合作. 然而我們實在無法得知出本的刊物到底是不是直接從其他刊物借用或修改,因此 每個作者都有責任去確定他的文章中使用的東西是無著作權的,或是經過 著作權所有者的正式授權.
Brian J. Thompson
Editor